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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