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文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文雄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文雄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本院按:附表宣告刑部分,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
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及行為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兼衡受刑人違反規定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就其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經行訊問程序詢問現在監執行之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附卷可參,是本院已依法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俞兆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媗卉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交通致傷逃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02/05112/04/1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90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7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交簡字第4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849號判決日期112/03/31113/02/21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交簡字第4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84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5/10113/04/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39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