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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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75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被告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被告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