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57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林旭榕 債務人 林喆睿
林明俊 陳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零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喆睿即 林佳宏 前於民國96年至100年間,邀
同債務人林明俊、陳寶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05,06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喆睿即林佳宏自民國104年8月29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00,720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6%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林明俊、陳寶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釋明文件另寄。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紙、2.借據影本一紙(釋明文件另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