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債權人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說明: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 ,業經
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19號民事判決予以解任,並於108年3月11日確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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