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6號聲請人霧霾控制系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廣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琬茹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1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110年1月29日456,722元C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