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8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兼具保人上列被告(兼具保人)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保釋後,所犯侵占案件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送達證書、拘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佐,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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