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小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9年度竹小字第29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育羚
陳薏淳 被告 林毅修
林新寶 鄭麗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
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貳萬壹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九年三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