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鈺琇顏淑貞 關係人即保證人 彭秀梅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黃子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日以一0五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七二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所定一0九年五月十五日之履行期限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一0年三月十五日開始接續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認可更生方案裁定按期履行更生方案,惟因新型冠狀疫情玫使收入銳減、生活陷入困境,為此聲請暫緩履行自民國(下同)109年5月至110年2月之更生方案繳款,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7年3月20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永順旅行社有限公司勞資雙方合議減少工時及工資協議書、輪班表、新竹縣湖口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憑,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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