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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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二三二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移轉,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