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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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46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 王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乙事,寄發信函至相對人戶籍址後,因「招領逾期」被退件,因相對人已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信封,無從查知其批退理由為相對人遷移不明,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經本院查詢相對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資料,經核相對人並非設籍於聲請人提供之信封上地址,此有戶役政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謂相對人現行方不明之主張洵屬無據。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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