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修楷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修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洪明仁 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0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6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