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名緯原名宋見能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壓克力製「8R-465」號車牌貳面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名緯(原名宋見能)前因犯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6月19日以97年度營偵字第9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8年7月2日期滿。惟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8R-465」號車牌0面,為被告所有且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偽造特種文書一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營偵字第9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偽造之壓克力製「8R-465」號車牌0面為被告所有並係其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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