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務人 江昀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7,96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1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5,89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6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87,65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6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1,24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56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