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34號聲請人A1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A1與甲○○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1(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繼父即養父甲○○(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收養,惟養父於107年1月13日死亡,聲請人欲認祖歸宗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繼父甲○○間成立收養關係,養父於107年1月13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我34歲時被養父收養,養父是老榮民,與我父母以前是鄰居,後來房子拆遷,養父沒地方住,我父母就將養父接來家中,養父沒結婚生育子女,93年養父中風沒有行動能力,醫療行為簽名很不方便,故於98年時收養我,也希望我能幫忙處理後事,但沒說要繼承香火,我沿用原來的姓,養父也沒反對,也說過不要立牌位,養父過世有一筆大約新台幣100萬死亡給付,但養父生前中風支付的費用,我已大約支出了80萬,希望能認祖歸宗回歸本家,故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有本院113年7月22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又本件終止收養已得聲請人本家生父母 林萬益 、 陳春美 及兄弟姊妹 林明鈺 、 林清雪 、 林清秀 、 林志強 、 林志明 同意,亦有終止收養同意書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人之養父既已死亡,聲請人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質利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甲○○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