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735號債權人 洪朱 在上列債權人洪朱在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朱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受聘於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相關文件影本(如聘書、勞保資料),並釋明本件債權金額(如薪資證明)。
二、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料。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