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73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蕭鳳儀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匯票(票號:0000000000-0)一紙,請查收(因發票員未蓋章)。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釋明本件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如有,請敘明本件有何重複聲請及權利保護之必要?(經查債權人所提之本票,業經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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