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0號

原告 廖振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卡波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會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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