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2號
法定代理人 朱尤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書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返還原告新台幣(下同)1,069,775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則為被告應返還原告支票號碼DA0000000號、面額為2,356,142元之支票一紙,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425,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