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四七號
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叁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B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