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四○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新台幣肆佰零捌元,為已退還郵資,有郵票收付計算書可稽,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捌佰貳拾壹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壹佰零貳元合計壹萬陸仟玖佰貳拾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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