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被告庚○○
戊○○己○○辛○○乙○○甲○○丙○○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庚○○、戊○○、己○○、辛○○、乙○○、甲○○及丙○○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口口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陳俞婷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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