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144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被繼承人 李翠屏 之繼承系統表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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