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執事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抗告人 黃琴棠
黃林春妹 黃妍蓁 黃宜芳 黃子芳 黃宜楹 共同代理人 蔡秀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及第42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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