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被告 黃教文
莊秋梅 簡志明 翁嘉璘 林華彥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計算,核為新臺幣(下同)5,568,000元(計算式:174㎡×32,000元/㎡=5,5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53,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