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巫妮芳 被告 李雪娥
巫柏佑 張修銘 巫容嘉 被告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昆泰 被告 巫憲錦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鄰近之不動產交易近年行情,並以原告主張之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538,00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胡旭玫附表:地號、建號(花蓮市莊敬段)系爭房地價值(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權利範圍3-10地號土地、143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市○○路000號)鄰近房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62,052元(計算式:總價31,000,000元/總面積499.58㎡=62,052元),而原告主張房屋面積為237.81㎡,故系爭房屋(含基地)估算交易價額為14,756,586元(計算式:62,052元×237.81㎡=14,756,586元)。再按原告主張之權利範圍計算(14,756,586元×14/384)=538,001元14/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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