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巧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婷莉 間請求返還資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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