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35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潘箐彤 即 潘麗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本金、遲延利息如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債權本金(新臺幣)│遲延利息之利率│├───────────┼─────────────────────────┤│38,800元│自民國105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5%│├───────────┼─────────────────────────┤│17,220元│自民國105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3%│├───────────┼─────────────────────────┤│14,001元│自民國105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合計:70,021元整及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