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江芷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芷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江芷騏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民國108年10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附表:受刑人江芷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初│105年4月1日起至105││││年4月26日接續為之│├───────────┼───────────┼───────────┤│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210號│第59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967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7日│108年1月31日│├─┼─────────┼───────────┼───────────┤│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967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3日│108年1月31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12號│5034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徒刑1年5月)│└───────────┴───────────┴───────────┘┌───────────┬───────────┬───────────┐│編號│3│4│├───────────┼───────────┼───────────┤│罪名│行使變造私文書│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30日某時│105年10月14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8208號│820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8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9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10日│108年5月1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8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9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0日│108年9月2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687號│14592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