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竣揚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竣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竣揚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計10年10月確定,於民國94年9月1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1年
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蔡竣揚前因傷害致死(聲請書誤載為過失致死,應予更正)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確定,上開2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20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於94年9月14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88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