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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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3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彥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丁○○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979元(計算式: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不動產遺產價額共1,166,937元×原告之應繼分3分之1=388,97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姝妤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補 字第 231 號裁定(113.08.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家調 字第 34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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