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亞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九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士林字第二六八九
0─0號即座落於台北市○○區○○段一小段四五八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萬分之二五八及其上門牌號碼為台北市○○街○○○巷○○○弄○號一樓房屋(建號一一一0五號)所設定之債權額七百萬元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陳述:被告乙○○以詐欺手法,騙取原告交付服飾不給付貨款,並以低價轉
售圖利,被告甲○○○與告乙○○通謀於系爭房地虛偽設定抵押權,妨害原告債權之行使,原告得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為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與乙○○間確有七百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並非虛偽設定,原告之訴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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