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1樓之1(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3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3年4月19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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