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一)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2號上訴人宏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逄紹峰 律師被上訴人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彭昭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