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調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調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楊陳錦治
相 對 人  潘子揚
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應預繳被
告自台灣台北監獄提解至本庭及解還之提解費新台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預繳上
開提解費,如原告未繳,被告並應於上開期限內為上開款項之墊
支,兩造逾期不繳或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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