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 李銘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郭雪珠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捌仟元(即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94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