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毓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毓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劉毓庭因犯數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附表:受刑人劉毓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6年2月25日下午1│106年2月6日上午7│││時35分許│時2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226號│第545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豐簡字第267號│106年度豐簡字第2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日│106年06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豐簡字第267號│106年度豐簡字第287號││判決├────┼──────────┼──────────┤││判決│106年05月31日│106年06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999號│第1114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