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210號債權人 林桂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宣建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體載明各支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支票僅有發票日無到期日,又依票據法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