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76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筱舠(原名林志隆)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554號、第6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竊盜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筱舠(原名林志隆)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就所涉竊盜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至被告被訴毀損部分,業經告訴人 邵祺能 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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