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7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明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明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明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及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8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88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