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 蘇萱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予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蘇宥維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 蘇萱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予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蘇宥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