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80號聲請人 蔡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筱玲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林口分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109年6月3日100,000元A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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