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4號聲請人家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8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雅菁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漢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雙和分行110年12月23日579,952元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