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例條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96年度毒偵緝字第5號被告甲○○所
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
335號裁定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持有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毛重1.10公克,淨重0.90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7月3日北市鑑毒字第156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憑,係屬違禁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查經將本案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1.10公克
,淨重0.90公克,取0.04公克化驗,餘0.86公克),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確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該局95年7月3日北市鑑毒字第156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據此,足認上開物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除鑑析用罄部分外,餘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除本件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鑑定後僅餘0.86公克,聲請人聲請沒收0.90公克,尚有誤會外,餘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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