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林富村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90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33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61號裁定確定,其第一、
二、三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奕湘計算書:96年度聲字第487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一│裁判費│108,360元│相對人支出│├──┼────┼───────┼─────┤│二│裁判費│162,540元│聲請人支出│├──┼────┼───────┼─────┤│三│裁判費│162,540元│相對人支出│├──┴────┼───────┼─────┤│相對人應賠償聲│162,540元│││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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