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0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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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6007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告 韓坤霖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簡字第600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下午4時2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蔡明裕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9,134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3,31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2,000元,餘由
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9,134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11日在台北市○○路○段
000巷0號施工,不慎掉落磁磚,致原告所承保之RDA-7182
號車受損,經原告理賠新台幣31萬元等,已經原告提出發票
、維修單據、照片等為證,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上被告簽
名願意賠償原告保車之情況相一致,可以認定,除零件部分
應折舊為新台幣101,942元外,其餘工資部分新台幣37,192
元不予折舊,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原告未折舊部分
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