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00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6007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告 韓坤霖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簡字第600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下午4時2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蔡明裕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9,134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3,31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2,000元,餘由

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9,134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11日在台北市○○路○段

000巷0號施工,不慎掉落磁磚,致原告所承保之RDA-7182

號車受損,經原告理賠新台幣31萬元等,已經原告提出發票

、維修單據、照片等為證,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上被告簽

名願意賠償原告保車之情況相一致,可以認定,除零件部分

應折舊為新台幣101,942元外,其餘工資部分新台幣37,192

元不予折舊,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原告未折舊部分

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