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85號聲請人惠茂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健郎 代理人 林佳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1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惠茂食品有限公司林健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109年1月1日134,890元AA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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