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83號聲請人 區淑玲 代理人 陳碧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1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網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95-ND-000000012120002網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