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劉菁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憶蓉┌──────────────────────────────────────────────────────────────┐│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劉菁雯│合作金庫銀行蘇澳分│空白│108年2月16日│300,000元│0000000│││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