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19號聲請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代理人 方品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1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和華科技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平分行109年3月31日392,602元ID0000000